以材作为建筑度量衡的标准:
“材”在高度上分15“分°”,而10分°[1]规定为材的厚度。斗栱的两层栱之间的高度定为6“分°”,也称为“栔”,大木做的一切构件均以“材”、“栔”、“分°”来确定。这种做法早在唐初和佛光寺、南禅寺中运用,只是在文字中明确记录,这是第一次。到清乾隆十二年(1734)年清工部被颁布的《清工部工程做法则例》的斗口制代替。
灵活
各种制度虽都有严格规定,但并没有限制建筑的群组布局和尺度控制。可根据具体项目情况,在规定的条例下,可“随宜加减”。
传统做法延续
如侧脚、升起的规定,使得整个构架向内倾斜,增加构架的稳定性。
装饰与结构的统一
对结构构件的详细规定,并没有因此而放弃装饰手法的表现。将装饰做在结构中,不单独设置装饰构件。相比清朝时期的一些纯装饰构件,更具有结构和理性。
严格施工管理
全书34卷,用13卷来说明各种用料用途,如此确定劳动定额,及运输、加工等所耗时间,对于编造预算,施工组织都有严格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