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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3-11-24 09:21 作者:bt365备用网站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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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党委 政府
关于加快体育事业发展的决定
(内党发〔2003〕4号 2003年2月21日)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时期体育工作的意见》(中发〔2002〕8号)精神,加快新时期我区体育事业的发展步伐,特作如下决定。
一、发展体育事业是我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
(一)体育是社会发展与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体育发展水平是一个国家综合国力和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体现。发展体育事业,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和重要内容。加快我区体育事业的全面发展,不断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体育文化需求,有利于生活质量的提高和科学、健康、文明生活方式的建立;有利于树立内蒙古的形象,促进自治区对外开放和社会进步;有利于调整产业结构、扩大内需、带动相关产业、促进就业和经济增长。
(二)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区经济的持续增长和社会的不断进步,我区体育事业有了很大发展,在群众体育、竞技体育和体育产业等方面取得了可喜成绩,为国家和自治区赢得了荣誉。但是,与先进地区比较,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衡量,尚有较大差距。我区体育运动的普及程度还不高,体育场地设施建设相对滞后,人均体育场地与人均体育消费水平偏低;竞技体育优势项目不多,竞争实力有限,后备力量不足;体育产业规模偏小,发展缓慢;体育工作的组织机构不够健全等。
(三)党的十六大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对新时期体育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也为体育事业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体育事业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伟大历史进程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抓住机遇,迎接挑战,团结一致,克服困难,进一步提高体育工作水平,提升体育工作层次,加快我区体育事业的发展。
二、明确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四)新时期我区体育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2008年北京奥运会为契机,以增强人民体质、提高全民族整体素质为根本目标,坚持体育为人民服务、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构建面向大众的多元化体育服务体系;实施《奥运争光计划纲要》,加快竞技体育发展;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治体和科技兴体,推进群众体育社会化、竞技体育集约化、体育产业多元化、体育管理科学化的进程,保障体育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五)到2010年,我区体育事业发展的主要目标是:全民健身意识普遍增强,健身活动广泛普及;竞技体育实力增强,在西部省区市位居前列;体育设施明显改善,举办和承办重大比赛的水平和能力全面提高;体育产业有较快发展;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社会广泛参与、管理有序的体育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群众体育以提高普及程度为目标,经常参加体育锻炼的人口达到总人口的40%左右,国民体质健康指数达到全国平均水平,初步形成包括健身组织、健身指导、健身设施、宣传教育、竞赛活动和体质测试等在内的多元化体育服务体系,做到管理有序、服务有方和保障有力。
——竞技体育以在国内外重大比赛取得优异成绩为目标,整合资源,合理布局,整体实力稳中有升,高水平后备人才队伍形成规模,巩固和发展优势、重点项目,打造在全国具有领先水平的拳头项目,确保在全国运动会上进入全国中上等位次,实现在奥运会上内蒙古奖牌“零”的突破。
——体育产业以增加产值为目标,力争有较快发展。以体育彩票销售为“龙头”,拓展领域,扩大空间,重点培育开发体育旅游、竞赛表演、健身娱乐、体育用品和人才技术信息市场,积极打造体育品牌项目,开发经营体育无形资产,形成特色鲜明、效益显著的新型产业。
——体育设施建设以满足群众健身需求和保障训练、比赛条件为目标,加快建设步伐。自治区筹建能承担全国综合性比赛的体育中心;盟市和较大城市建有能够承担全区综合性比赛的体育设施和市民健身中心;60%以上的旗县(市、区)建有体育场、灯光球场、游泳池和健身房;学校都要按配备标准配齐体育器材设施,重点中学、高等院校要建有体育馆、游泳池和健身房;苏木乡镇和街道办事处建有室内外体育活动场所;新建居民区、经济开发区必须规划和建设相应的配套体育设施。
三、实施《全民健身计划纲要》,构建多元化体育服务体系
(六)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提高公民身体素质作为维护和实现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大事,摆在十分重要的位置,加强对群众体育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构,依法设置和落实全民健身专项基金,推动全民健身活动普遍开展,保障广大人民群众享有基本的体育服务。
(七)构建群众性体育服务体系,按照亲民、便民和利民的原则,着重抓好三个环节:一是建设好群众健身场地,方便群众就地就近参加体育活动;二是健全群众体育组织,扩大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和群众体育组织网络,有组织地引导群众参加健身锻炼;三是举办经常性的群众体育活动。各级党政机关要带头开展体育健身活动,大力开展青少年体育、职工体育、农牧民体育、老年人体育、残疾人体育、民族体育等活动,提倡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丰富群众业余文化生活。要将体育活动的开展情况纳入文明社区、文明苏木乡镇的评选条件,完善考核、奖励办法。建立健全国民体质监测系统和工作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国民体质监测结果。要将国民体质监测指标纳入自治区社会发展综合统计指标,为各级党委、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八)体育事业发展的重点是学校体育。各级教育、体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学校体育工作的管理、指导,督促各级各类学校认真贯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方针和《学校体育工作条例》,保证体育教学质量和课余体育活动时间,使青少年掌握基本的运动技能,养成终身参加体育锻炼的习惯。创造条件,开展多种形式的业余训练,提高体育运动水平,培养高素质的群众体育骨干和竞技体育后备人才。
(九)加强民族体育工作。各级政府要积极鼓励和扶持少数民族体育事业的发展,引导开展民族传统体育活动,挖掘、整理传统体育项目,适时召开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培养、选拔少数民族体育人才。要重视少数民族人口聚集地区的体育基础设施建设,满足民族体育发展需要。
四、实施《奥运争光计划纲要》,尽快提升竞技体育水平
(十)各级党委、政府要积极发展竞技体育,组织实施奥运争光计划。要合理调整运动项目布局,有效利用体育资源,强化青少年体育组织建设,确立以奥运会为最高目标、全运会为主要任务、人才为本、强化基础、发挥优势、重点突破、规模适度的竞技体育发展战略。
(十一)切实加强优秀运动员队伍建设。认真贯彻“从难、从严、从实战需要出发,进行科学的大运动量训练”的原则,加强对运动员队伍的管理,严格训练制度,严明比赛纪律。要切实加强对运动员的思想品德教育,弘扬中华体育精神。注重运动员的科学文化教育,不断提高其文化素质。要通过多种渠道建立和健全运动员选拔制度、就业转岗培训制度、医疗和伤残保险制度及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制度。
(十二)切实加强体育高水平人才队伍建设,在强化优秀后备人才群体培养的基础上,造就一批能在国际、洲际重大比赛中创造优异成绩的高水平运动员。要建立健全多层次竞争、激励和约束机制,加强对教练员、科技人员、管理人员以及裁判员的培养和使用,加强项目和学科带头人骨干队伍建设,争取更多的人进入国家级人才行列。对引进的高水平人才给予优惠待遇。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采取措施,动员各方面力量,努力营造体育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良好社会环境。
(十三)加强体育科研、教学的基础设施建设,注重科技创新,改进训练方法,促进训练与科研、教学的紧密结合。要加大投资和工作力度,尽快改善训练条件,特别要抓紧建设和重点扶持优势、重点项目及训练基地的基础设施建设,使其达到国内较高水平。
(十四)坚持体教结合的原则,保证对业余训练的财政投入。体育和教育部门可采取单独或联合等形式,办好青少年体校,健全青少年业余训练网络。盟市、盟市所在地的市、区和人口在30万以上的旗县要分别建有一所或多所以业余训练为主的青少年体校;人口在30万以下的旗县要着力抓好传统项目学校的建设;要将青少年体校纳入九年义务教育管理范畴,推进青少年体校的实体化办学进程;要积极支持青少年业余训练工作,对高水平后备人才训练基地要予以重点扶持,对参加业余训练并在上一级体育竞赛中获得录取名次的注册运动员,依法给予训练补贴。同时,鼓励社会力量举办青少年业余训练学校。要依法建立运动员奖励输送基金和奖励输送激励机制,对培养输送优秀体育后备人才有贡献的学校、教练员给予奖励。
五、大力发展体育产业,完善体育经济政策
(十五)各级政府应将发展体育产业发展纳入当地经济发展规划,为体育产业的发展创造宽松环境。各级政府主要承担公益性体育和奥运项目竞技体育的发展任务,体育领域内公共服务以外的内容逐步实行市场化运作。要重点培育和优先发展体育健身娱乐和竞赛表演业;积极开发具有地方特点和民族特舍色的体育旅游业;建立健全体育用品和人才技术信息市场。各级体育行政部门作为行业管理主体,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体育行政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依法加强对各类体育项目和体育市场的规范管理。各级工商、公安、税务、城建、卫生等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共同做好管理工作。
(十六)积极培育体育市场。鼓励和支持投资者以独资、合资、联营等多种形式进入体育市场。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依法从事民族传统体育项目经营,开发民族传统体育项目产业。坚持“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打破部门、地区界限,开发经营体育有形和无形资产,形成多业并举、相互支持、协调发展的体育产业发展格局。
(十七)根据发展体育产业的需要,制定和落实体育经济政策。对全民健身建设项目(住宅小区、企业单位内配套的除外)和非营利性体育设施建设项目,在选址、立项、征地、投入方面要给予优惠,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指标优先安排,场馆建设有关城建配套费用实行减免。体育彩票属非赢利事业,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采取特殊优惠政策,鼓励和扶持体育彩票的发行。
(十八)鼓励社会力量对体育事业的捐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体育赛事、公益性体育设施建设和体育活动的捐赠,纳入公益性捐赠范围,受赠部门或当地政府对捐赠者给予一定的社会荣誉和奖励。为安置体育事业富余人员而新办的劳动服务企业,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中的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等优惠政策。
六 、创新管理体制,建立灵活有效的体育运行机制
(十九)深化体育管理体制改革,逐步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符合体育规律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体育行政部门要把工作重点放在贯彻党和国家体育方针、研制发展规划、制定行业政策和加强体育工作的监督管理与组织协调上来,逐步建立政府管与社会办相结合、业余与专业相衔接、重点培育与全面普及相协调的体育工作组织体系。
(二十)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体育社团的管理和指导。注重发挥体育社团组织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支持体育社团依照法律、法规,按照章程组织和开展体育活动,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公民个人依法兴办和参与体育事务。
(二十一)加强体育法制体系建设。认真组织实施《体育法》和自治区配套地方法规,抓好行政执法队伍的培训,建立执法责任制和执法检查制度。同时,要积极做好体育竞赛改革、运动员流动与引进、优秀运动员退役安置等行政规章的配套立法工作。
(二十二)依法加强对体育工作的指导、监督。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要依法对各行业、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贯彻落实体育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指导,建立社会体育工作督导制度;要建立健全对体育工作的检查、指导和综合评价机制。
七、加强组织领导,切实保障体育事业发展
(二十三)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对体育工作的领导,要将体育事业发展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定期听取体育工作的汇报,研究制定有利于体育事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措施,在组织管理、经费投入、设施建设和发展体育产业等方面切实给予保障和支持。
(二十四)加大资金投入,保障体育事业健康发展。各级政府要将体育事业费、基本建设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和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并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增加,确保体育事业费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而增长;体育基本建设资金的支出比例,要随着城乡建设规划的实施,结合体育设施建设与维护的实际需要依法确定;要将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依法纳入城镇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级财政部门每年要安排必要的经费用于公共体育设施维护;学校、机关、企事业单位的体育设施也要努力实现社会共享。
(二十五)加强体育组织机构的建设。体育机构的改革与设置,要适应体育事业的发展。盟市、旗县要加强体育组织机构建设,进一步强化对体育工作的行政管理,保证体育主管部门的编制和人员配置。苏木乡镇(街道)应根据实际情况,配备专(兼)职体育工作人员,满足体育事业发展的基本需求。
(二十六)加强和完善体育工作的协调机制。各级党委、政府要认真贯彻党和国家有关加强新时期体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全面落实工作任务和具体责任;体育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统筹规划,推动各项工作的落实;工会、共青团、妇联要发挥各自优势,积极开展体育活动;宣传部门和各新闻单位要加大体育宣传力度,引导社会更加关注和支持体育事业;各行业、各单位、各部门都要认真履行《体育法》赋予的义务和职责,为加强体育工作,开创我区体育事业发展的新局面而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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