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中国足球改革发展总体方案》的意见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2014年9月,国务院明确内蒙古为全国第一个足球运动改革与发展试点省区。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国足球改革发展总体方案》(国办发〔2015〕11号)精神,全面、深入推进内蒙古足球改革发展试点工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为统领,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体育特别是足球改革发展工作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贯彻落实自治区“8337”发展思路,抓住内蒙古作为全国足球改革发展试点省区的机遇,建立体系健全、保障有力、基础雄厚、氛围浓郁的足球运动发展机制,形成青少年校园足球全面普及、社会足球丰富多彩、职业足球规范有序的发展模式,打造具有内蒙古特色的足球文化,不断推动内蒙古足球改革发展试点工作取得实效,为振兴中国足球积累有益经验。
(二)基本原则。
——坚持科学发展。遵循足球运动发展规律,破除体制机制障碍,创新发展模式,优化发展要素,激发市场活力,科学谋划、健全完善推进足球运动持续健康发展的体制机制。
——坚持持续发展。明确发展目标,凝聚各方共识,强化战略实施,筑牢足球发展制度、设施、人才和文化基础,协同推动,持续用力,久久为功。
——坚持规范发展。健全政策法规体系,推进行业标准建设,强化监督管理,引导从业人员诚信自律、遵纪守法,坚决打击足球领域违法犯罪行为。
——坚持特色发展。立足优势,突出特色,以青少年校园足球、女子足球及场地设施建设为重点,勇于实践,开拓创新,着力探索引领足球运动普及与提升的有效路径。
(三)主要目标。
——近期目标(2016-2020年):搞好顶层设计,理顺管理体制,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营造发展环境,使青少年足球人口明显增加,足球竞技水平显著提高,足球人口达到300万人,注册等级教练员与合格足球教师达到1万人,注册等级裁判员达到1000人,注册球员达到30万人,基本形成足球大区雏形。
——中期目标(2021-2030年):管理体制顺畅,基础设施完备,群众普遍参与,足球人口大幅增加,优秀足球人才显现,足球竞技水平跻身全国前列,拥有知名品牌赛事,足球事业与足球产业协调发展,草原足球文化初步形成,基本建成足球大区。
——远期目标(2031-2050年):足球事业和足球产业全面发展,足球竞技水平与世界接轨,为国家培养、输送一批优秀运动人才,形成具有内蒙古特色的草原足球文化,建成足球大区,并向足球强区迈进。
二、大力发展青少年校园足球
(四)发挥足球育人功能。深刻认识校园足球在新形势下加强学校体育、实施素质教育、推进立德树人和落实教育方针中的重要意义,充分发挥足球运动的综合教育功能,以比赛为主阵地,以课堂为主渠道,以活动为主平台,有序组织青少年校园足球活动,使参与足球运动成为体验、适应社会规则和道德规范的有效途径,形成学生喜爱、教师积极、领导重视、学校支持、社会参与的青少年校园足球改革发展氛围。
(五)推进特色带动普及与发展。调整课程结构设置,把足球列入体育课教学内容,编制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青少年校园足球校本教材,逐步加大学时比重,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在现有全国青少年校园足球特色学校的基础上,建设自治区级、盟市级校园足球特色学校,鼓励组建青少年校园足球俱乐部。到2020年,实现支持建设的青少年校园足球特色学校占全区学校总数的50%以上。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价考核机制,将包括青少年校园足球在内的学校体育工作纳入学校综合考核内容,对青少年校园足球教学和训练进行科学评估。完善运动风险保障机制,推进政府购买保险服务,提升青少年校园足球安全保障水平,解除学生、家长和学校的后顾之忧。
(六)畅通优秀运动苗子成长通道。注重发现、选拔和重点培养优秀足球运动苗子,改革招生考试制度,建立从小学、初中、高中到大学的足球特长生“升学直通车”制度。通过建立以高校为龙头的青少年校园足球联盟、招收高水平运动员、“3+2”、“5+2”专本联修、民族预科班等方式,激励引导学生长期参加足球学习和训练。坚持文化教育与足球普及相结合、训练与升学相统一的校园足球发展模式,培养有文化底蕴的足球人才和有足球特长的优秀学生。
(七)广泛开展青少年校园足球竞赛和活动。完善大学、高中、初中、小学四级校园足球联赛,选择试点幼儿园开展足球启蒙兴趣培养,建立常态化、纵横贯通、赛制多样的“4+1” 联赛体系。广泛开展各级各类青少年校园足球比赛和形式多样的足球研讨、交流活动,积极开展足球韵律操、花式足球展演,小裁判员、小解说员、小体育记者评选等活动,鼓励更多青少年学生参与足球活动。探索将高校足球竞赛成绩纳入高校体育工作考核评价体系。
(八)努力建设青少年校园足球师资队伍。建立健全足球教师培训体系,通过“请进来、送出去”等方式,提高现有足球教师的教学、训练和竞赛组织水平。制定鼓励、引导退役足球运动员、在校体育专业大学生从事青少年校园足球工作的政策措施,探索专业足球队伍与校园足球的合作方式,调整足球教师录用标准,更加注重能力。各地区在中小学教师考录计划中,要安排适量岗位吸收、引进足球专业人才。鼓励旗县域内实施“走教式”教学模式,努力建设专兼职相结合、满足需求、专业水平较高的足球教师队伍。2016年3月底前,完成全区专、兼职足球教练员和教师第一轮培训;今后每年对足球教练员、教师进行不同级别的新一轮培训;到2020年,实现每个足球特色学校至少有 2名等级教练员或足球教师的目标。
三、积极发展社会足球
(九)推动社会足球普及。鼓励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部队、企业组建或联合组建足球队,广泛开展形式多样、适合各年龄段人群参与的群众性足球活动。各级人民政府要注重从经费、场地、时间、竞赛等方面支持社会足球发展。可通过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进一步为社区提供足球教练指导。积极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积极性,推进社会足球发展,扩大足球人口规模。
(十)引导社会足球与职业足球、校园足球良性互动。开展足球运动员注册,建立全区足球人才数据库。以人才为纽带,以赛事为平台,促进社会足球与职业足球、校园足球良性互动。通过发展社会足球和校园足球,扩大足球运动群众基础,为职业足球储备人才;通过发展职业足球,促进社会足球和校园足球的普及与提高。
四、加强职业足球队伍建设
(十一)鼓励职业足球发展。组建女子足球优秀运动队,加强梯队建设。每个盟市组建1支以上代表本地区最高水平的职业(男子、女子)足球队伍。坚持市场导向,鼓励、支持足球俱乐部建设,畅通民间组织、企业、个人等社会力量参与投资或组建职业足球俱乐部的通道。引导足球俱乐部加强行业自律,充分发挥职业足球的带动作用。
(十二)构建青少年足球训练体系。借鉴足球强国的经验,加强青少年足球科研工作,进一步完善《内蒙古自治区青少年足球训练大纲》,建立旗县(市、区)业余体校、盟市体校、自治区高等院校和自治区优秀运动队或职业俱乐部四级足球青少年人才培养体系。加强与职业足球、社会足球的协作,以集训营、训练营、青训营等形式,依托青少年足球竞赛联赛体系,打造具有内蒙古特色的青训体系,建立健全发现、培养和选拔优秀足球后备人才机制。
(十三)鼓励创办各类足球院校(系、班)。支持具备条件的自治区高等院校设立足球系、足球专业。鼓励社会组织、企业创办新型足球院校。将各级体校和足球传统学校纳入青少年校园足球特色学校建设范畴,积极试点、重点扶持、率先发展。
五、完善人才培养体系
(十四)实施“人才强足”工程。积极引进国内外高水平足球教练员和培训讲师团队,加强对全区教练员、裁判员、教师的培训培养,建设高素质教练员、裁判员、科研医务人员、管理人员等人才队伍。完善足球人才培养、引进、使用、考核、管理等综合评价体系,形成竞争择优、充满活力的选人、用人机制。积极开办中国足协等级教练员、裁判员培训班。根据自治区足球发展需求,制定足球引进人才培训规划,鼓励优秀足球运动队、职业足球俱乐部、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选派职业球员、青少年球员到发达地区或国家接受专业培训。加强基层足球教练员和教师培训,形成结构合理的培训管理体系。
六、加强足球场地建设与管理
(十五)加强公共足球场地建设。将公共足球场地等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新建足球场纳入城镇化和新农村、新牧区建设总体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内蒙古足球运动基础设施建设规划(2015-2020年)》,自治区本级安排补助资金支持足球场地建设。充分利用城市和农村牧区的闲置地、公园、荒地、草地、沙滩等,建设一批小型多样的足球场,为城乡居民提供方便就近的足球场地设施。支持社会资本投入足球场地建设,足球场地自用的房产和土地,可享受有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足球场地的水、电、气、热价格按不高于一般工业标准执行。在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支持企业、单位利用原划拨方式取得的存量房产和建设用地兴办足球场地,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非营利性足球场地设施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土地;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经营性足球场地设施项目,连续一年以上的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办理用地手续。
(十六)加强学校足球场地建设。将青少年校园足球场地建设纳入义务教育均衡发展项目,每个全国青少年校园足球特色学校都要建有1个标准足球场,其它学校建有适宜的足球场,并配齐教学和训练设备,满足学校开展足球活动的需求。
(十七)加强足球基地建设。在呼和浩特市和包头市分别建成国家(北方)足球训练基地和国家(北方)青少年足球夏令营活动基地。通过新建或改造,每个盟市拥有1个自治区级足球训练基地和1个自治区级青少年足球夏令营活动基地,基地内保证至少拥有1片标准场地、5片训练场地;每个旗县(市、区)拥有1个盟市级足球活动场地。建设自治区足球冬训(海南)基地,保障自治区及各盟市足球队伍冬季训练。
(十八)建立足球场馆共享机制。实施足球体育设施开放资助工程,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全民健身条例》有关规定,依法办理公共责任保险、给予财政补贴,推动校园、企事业单位公共足球场馆对外开放,建立学校和社会对场地的共享机制。通过委托授权、购买服务等方式,招标选择专业社会组织或企业负责公共足球场的管理运营,促进公共足球场低价或免费向社会开放。
七、加强竞赛体系建设
(十九)完善联赛体系。积极开展校园足球“4+1”联赛、校园足球区域性选拔赛事、青少年足球锦标赛暨U系列联赛、社区居民足球联赛、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足球联赛,重点打造内蒙古足球协会各级职业联赛等系列联赛,逐步形成赛制稳定、等级分明、衔接有序、遍及城乡,有利于足球人才显现的竞赛格局。
(二十)分类推动竞赛体系建设。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抓好校园足球“4+1”联赛和校园足球区域性选拔赛事;各级工会组织要抓好企业职工足球竞赛;各级机关工委要抓好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足球竞赛;各级民政行政主管部门要抓好社区足球竞赛;各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要统筹好各类赛事和群众性足球活动,抓好青少年足球锦标赛暨U系列竞赛和职业足球竞赛。积极承办国际、国内高水平足球赛事,着力打造具有内蒙古特色的国际、国内知名足球赛事品牌,满足群众欣赏高水平足球比赛的需求。
八、健全足球协会组织
(二十一)实现足球协会组织全覆盖。按照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原则,加强足球协会组织建设。积极、稳妥探索改革路径,走出一条适合内蒙古足球改革发展的新路子。各地区、行业、类别足球协会按照《内蒙古足球协会章程》,以会员名义加入内蒙古足球协会,接受内蒙古足球协会行业指导和管理。各地区、行业、类别足球协会承担本地区、本行业、本类别的会员组织建设、竞赛、培训、足球活动开展、宣传等职责。完善球队、球员注册体系,制定注册管理办法,努力形成覆盖全区、组织完备、管理高效、协作有力、适应现代足球管理运营需要的协会管理体系。
九、加快足球产业发展
(二十二)设立内蒙古足球发展基金。设立内蒙古足球发展基金,按现代企业制度规范运营。依法鼓励引导社会募集和捐赠,逐步壮大基金规模。制定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办法,基金运营收益专项用于推进内蒙古足球改革发展试点工作。
(二十三)加强足球产业开发。加大足球无形资产开发和保护力度,通过推进足球服装、用品生产制造和销售,打造赛事品牌、开发足球衍生产品、培育足球服务市场,加快足球产业及与足球相关产业的发展。创新赛事转播和推广运营方式,逐步实现区内足球赛事电视转播权有序竞争,改革赛事转播权收益分配机制,确保赛事主办方和参赛主体成为主要受益者。探索设立赛事、场馆运营公司,促进足球产业与旅游业、文化创意、健康养生及金融等产业融合发展。提供足球服务的社会组织,经认定取得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免税优惠资格的,可依法享受相关优惠政策。足球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支出,符合税法规定的可在税前扣除。鼓励企业捐赠足球服装、器材装备,支持边远贫困地区和农村牧区足球事业发展。对符合税法规定条件向足球事业的捐赠,可按照相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
十、培育足球文化
(二十四)打造具有内蒙古特色的足球文化。加强足球从业人员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教育,充分发挥足球传承文明、诠释文化的重要功能,倡导尊重规则、尊重对手、尊重观众、尊重球员的行为规范,深入挖掘足球文化的科学内涵,融合民族文化,提炼体育精神与足球文化精华,让足球成为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载体,不断传播有益于社会和谐进步的精神力量,进一步增强民族凝聚力和自豪感,努力打造具有内蒙古特色的足球文化。
十一、增强发展保障
(二十五)建立足球改革发展保障机制。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总体要求,将足球改革发展纳入全面深化改革重要内容,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将足球改革发展专项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将足球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当地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足球改革发展工作纳入“三位一体”年度考核内容。建立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足球改革发展状况的综合评价机制,在资金、场地、机构、人员和责任等方面形成支持有方、保障有力的工作格局。各地区要加强足球基础设施国有资产管理,按照“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建立产权清晰、职责分明的监管体制。
(二十六)加大资金投入。坚持政府主导与市场化发展并举,全区各级财政设立足球运动专项经费。体育、教育等部门在安排相关经费时,应对足球改革发展工作给予倾斜。建立奖励机制,鼓励大型企业投资,吸引社会各界支持足球改革发展试点工作。
(二十七)切实保障足球从业人员各项待遇。切实保障足球运动员、教练员、教师等从业人员的工资、福利、保险、职称评定等待遇,解决运动员的后顾之忧。探索通过政府购买社区公益岗位、与企业合作等方式,做好足球运动员退役、转岗就业工作。支持足球运动员经过必要的培训和考核,担任足球教练员、裁判员、教师,或到企事业单位成为群众足球活动的骨干,或进入足球协会、足球俱乐部从事足球管理或服务工作。
十二、强化组织实施
(二十八)健全有利于足球改革发展的工作机制。足球改革发展实行政府负责、社会支持、市场运作、全民参与的管理体制,形成青少年校园足球活动由教育部门主导、职工足球活动由工会主导、机关事业单位足球活动由机关工委主导、社区足球活动由民政部门主导,体育部门统筹协同、分类指导的工作机制。完善自治区推进足球运动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运作机制,畅通工作沟通渠道,形成工作合力。
(二十九)建立足球赛事安全管理机制。严格执行公安部、国家体育总局《加强全国足球比赛安全管理工作的规定(试行)》,加强对足球赛事的安全检查,维持治安、交通秩序,预防和处置突发治安事件,严厉打击黑哨、赌球等违法犯罪行为。
(三十)建立足球改革发展宣传机制。建立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足球联赛电视、网络直播或录播制度,探索足球转播市场化路径。发挥内蒙古蒙汉语卫视频道龙头作用,联合盟市广播电视台形成互动合力。建设内蒙古足球演播馆,办好内蒙古足球频道。全区各级蒙汉语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开设专栏专题,立体式、全方位、多角度宣传报道全区足球改革发展情况。
自治区体育局要加强对足球改革发展工作的政策研究和宏观指导,自治区教育厅要切实履行好青少年校园足球主管责任,自治区推进足球运动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要根据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建立足球改革发展工作综合评价机制。自治区人民政府将适时组织相关部门,对全区足球改革发展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要根据本意见,结合实际制定相应实施方案。要加强工作衔接,确保各项任务有效落实,推动足球改革发展试点工作取得积极成效,为振兴中国足球、打造祖国北疆亮丽风景线做出应有贡献。
(本文有删减)
2015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