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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和政策性文件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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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6-05-21 10:00    作者: 国家体育总局    浏览次数:     【字体:

    

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2号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和政策性文件的决定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和政策性文件的决定》已于2016429日经国家体育总局第8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  刘鹏

201659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和政策性文件的决定

    

 

     为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体育总局对不利于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的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清理,决定废止2件规章和19件政策性文件,修改1件规章。

一、废止的部门规章

(一)全国体育运动单项竞赛制度(试行)

1989611日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令第1号发布)

(二)全国体育竞赛管理办法(试行)

2000316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3号发布)

二、废止的政策性文件

(一)仲裁委员会条例

1982729日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发布,(82)体政研字8号)

(二)关于优秀运动员、教练员自费出国留学的审批原则

1985717日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发布,(85)体干字582号)

(三)全国体育竞赛赛区工作条例

1986220日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发布,(86)体综办字13号)

(四)违犯《全国体育竞赛赛区工作条例》的纪律规定

1986220日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发布,(86)体综办字14号)

(五)授予优秀运动员、教练员体育运动奖章的暂行办法

198741日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发布, (87)体综办字23号)

(六)教练员管理工作暂行办法

1988229日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发布(88)体干字103号)

(七)对在重大国际比赛中做出突出贡献单位的奖励试行办法

1989330日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发布,(89)体训竞综字21号)

(八)关于加强城市社区体育工作的意见

199742日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国家教育委员会、民政部、建设部、文化部发布,体群字〔199750号)

(九)体育彩票公益金管理暂行办法

199891日国家体育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体经字〔1998365号)

(十)国家体育训练基地(中心)命名暂行办法

1999928日国家体育总局发布,体竞字〔1999130号)

(十一)体育彩票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19991115日国家体育总局发布,体经字〔1999444号)

(十二)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

19991122日国家体育总局发布,体竞字〔1999153号)

(十三)关于公开水域开展游泳活动管理办法(试行)

2000124日,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发布,体游字〔2000304号)

(十四)全国汽车运动管理规定

20011012日国家体育总局发布,体汽联字〔2001122号)

(十五)《普通人群体育锻炼标准》施行办法(试行)

2003513日国家体育总局、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财政部、农业部、卫生部、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女联合会发布,体群字〔200342号)

(十六)全国城市体育先进社区评定办法

2004116日国家体育总局、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发布,体群字〔200410号)

(十七)国家体育总局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2005530日国家体育总局发布,体经字〔2005210号)

(十八)运动员保障专项资金实施细则

2008815日国家体育总局发布,体人字〔2008460号)

(十九)国家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认定办法

2012321日国家体育总局发布,体青字〔201218号)

三、修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13221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发布)

(一)第二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是指企业、个体工商户从事按照《全民健身条例》规定公布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经营活动。”

(二)原第七条改为第八条,并删去第(一)项中的“拟成立经营机构的名称、地址、经营场所等内容”。

原第七条增加一项:“工商营业执照”,列为第(六)项;原第(六)项改为第(七)项。

(三)原第八条改为第七条,并修改为“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后,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申请行政许可。”

(四)删去第十二条全文“申请人在获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行政许可后,应当持许可证到相应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五)删去第十三条最后一句“经营者持换发的许可证到相应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六)删去第十四条最后一句“经营者持换发的许可证到相应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续期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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