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新近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贯彻<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实施办法》,并出台8项配套制度,为巡视工作持续发力提供制度保障。
内蒙古自治区纪委有关负责人介绍,内蒙古新修改的这一“实施办法”对原44条中的17条进行了增、删、补、调,进一步明确了巡视的政治定位、范围内容、工作程序和方式方法,补充了盟市、旗县(市、区)党委建立巡察制度的内容。据此办法,自治区各垂直管理单位、国有企事业单位可组织开展系统、单位内部巡察工作。
同时,内蒙古出台巡视工作规划(2017-2021年)、被巡视党组织配合自治区党委巡视工作规定、巡视整改督查办法以及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规则等8项配套制度。其中,巡视工作规划(2017-2021年)要求,自治区每年至少开展2轮巡视、覆盖50个左右党组织,将对盟市、旗县(市、区)、区直单位、区属国有企业、区属高等院校、有关经济技术开发区共243个党组织进行全面巡视,有重点地对部分地区和单位党组织开展巡视“回头看”和“点穴式”“机动式”巡视,力争在2021年上半年实现巡视全覆盖。